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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规定有哪些(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

众所周知,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必须要履行。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也是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这里的诉讼前置程序也有一些特殊规定。本文就详细列举和说明司法实务中的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

一、直接提起诉讼的

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对于部分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的案件,劳动者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这里的工资欠条已经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实质上从劳动争议变为了普通的民事纠纷,可以直接起诉。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倍赔偿金的。

加倍赔偿金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的额外赔偿。如果劳动者只是单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加倍部分的赔偿金,可以直接起诉,无须先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但是,如果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就必须要先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4.申请支付令被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5.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6.法院受理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直接起诉。

二、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并提起诉讼的

撤回申请分为两种情况:主动撤回和自动撤回。

主动撤回:

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自动撤回:

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自动撤回申请决定后,申请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规定有哪些(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

三、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

这里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并不意味着仲裁委必须进行审理

只要劳动者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未作出裁决的,视为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仲裁程序,可以直接起诉。

现实中,如果仲裁委不想受理或不愿作出裁决时,可能存在超过期限不受理或不作出仲裁裁决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具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1.移送管辖的;

2.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

3.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4.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的;

5.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证明

四、仲裁委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后提起诉讼的

根据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同,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

(1)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委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仲裁;

(2)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委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仲裁委;仲裁委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

(1)法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法院经审查认为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3.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

(1)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仲裁委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的

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以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

(1)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规定有哪些(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

五、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7.劳务关系纠纷

六、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此类纠纷分为两种情况:

1.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当事人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告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2.当该劳动争议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影响。

(2021)最高法民申1943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船员因在船工作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受劳动仲裁前置的限制,二审法院直接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也无不当。

总结:

1.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从理论上来说,可以只是履行了仲裁程序,不要求必须进行实体审查;

2.仲裁前置的对象必须是劳动争议,而且只是部分劳动争议,劳务纠纷等不属于仲裁前置的范围;

3.仲裁前置是在起诉之前提起,在提起诉讼后再提起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4.诉讼请求必须与仲裁裁决的事项保持一致,如果起诉的事项属于应当进行仲裁前置但未经仲裁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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