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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一级不赔钱判几年案例(最近轻伤一级的判刑规定)

将人打伤后拒绝赔偿,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又拒不执行。日前,沁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拒不执行判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梁根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2年12月22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梁根酒后与梁小攀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梁根持小板凳将梁小攀的头部砸伤,经鉴定和补充鉴定:梁小攀被人打伤致额部正中有一5.5*0.15厘米疤痕,分析其创口长度大于5.5厘米,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判决被告人梁根和梁小霞应共同支付梁某79325.76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梁根未履行法院判决。2015年 3月3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梁根发出报告财产令,被告人梁根未报告,也未履行判决。2015年8月5日,因被告人梁根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沁阳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5日。经查,被告完全有赔偿能力而拒不履行赔偿责任,

法院院认为,被告人梁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根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梁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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