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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司法解释全文(收养法实施细则)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并对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转移及变更的法律行为。现进行简要总结和学习:

一、 被收养人的条件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孤儿是指父母均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包括被遗弃、被拐卖、走失等情况,且查找不到其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不受该条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原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为14岁以下,民法典改为未成年人,即不满18岁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作为被收养人。

二、 送养人的条件

1、 孤儿的监护人

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经其他有扶养义务的人同意,即民法典第27条规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变更监护人,而不能送养孤儿。

2、 儿童福利机构

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需要注意的是:生父母必须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不受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

三、 收养人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

1、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无子女”包括子女死亡、有配偶无子女、无配偶无子女等情况。

2、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 年满三十周岁

需要注意的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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