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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讨薪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对于恶意讨薪罪的法律规定)

恶意讨薪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对于恶意讨薪罪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有两种罪名其名称上基本相似,即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恶意欠薪罪两种,大家经常会将这两个罪名混淆,而他们到底是不是同一个罪名呢?其实,这两个名词均是说的同一个罪名,在我国法律规定中被称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被很多人也叫做恶意欠薪罪,两个法律术语均是对同一个罪名的表述。

从概念上来说,恶意欠薪罪是因为主观意愿而造成拖欠他人劳动报酬的一种犯罪行为,这种行为是对社会经济正常秩序有严重的影响,而且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同时更对我国法律和公平正义有严重的影响。因此,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我国法律上对恶意欠薪罪的打击也更加严厉。

恶意欠薪罪的立案标准

在很多时候我们会认为,只要对方拖欠工资就犯有恶意欠薪罪,其实不是的,并不是所有拖欠工资的行为都犯有恶意欠薪罪。很多时候的欠薪属于劳动纠纷,更多需要经过劳动仲裁或者是地方劳动局进行调解处理,但并不构成犯罪。

只有具备以下三个方面才构成恶意欠薪罪,因此,本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当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定义还未明确规定,一般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数额为5000到10000的均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经过政府机关干涉但依然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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