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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定义金额(犯偷盗罪处理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以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为客体,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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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夜,王才喜伙同郝某甲、边某经预谋,驾驶红色桑塔纳轿车从山东省郓城县至成武县白浮图镇“绿野塑编有限责任公司”,撬锁入院,反锁门岗门锁,用特制盗车工具将被害人贾某车牌号为鲁R×××**的“长安之星”面包车、被害人李某的“美日”牌紫色自行车盗走。在返回途中,又在山东省金乡县李楼镇“圣地料场”将被害人刘某丙车牌号为鲁H×××**的“桑塔纳2000”轿车盗走。被盗“长安之星”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被盗“美日”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6元,被盗“桑塔纳2000”轿车价值4万余元,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50156余元。案发后,被盗车辆被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王才喜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盗窃罪的定义金额(犯偷盗罪处理方法)

湖南竞翔律师事务所段朝阳律师解答:

王才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王才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本案被盗车辆均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才喜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

段朝阳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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