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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义务之债的诉讼时效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的概念)

不作为义务之债的诉讼时效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三年。另根据不同案由会有个别特殊规定。此设定本意是敦促权利人尽早行使权利,如超过期限提起诉讼,虽然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但如被告方主张诉讼时效规定,则可进而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也即理论常说的由此原告方失去“胜诉权”。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好诉讼时效也有更多的现实考量,如防止事态恶化、保存证据、防止可执行财产的转移、灭失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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