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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有外债的夫妻离婚处理办法)

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共债共签”债务。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

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

第一种情形: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

第二种情形:夫妻一方举债后,另一方事后追认。

2、“夫妻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一般可参考以下八大类家庭消费: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来源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

注意: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当具有正当性。因夫妻一方盗窃、抢劫、赌博、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所生债务即使是为家庭利益,也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超出日常家庭生活+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

“超出日常家庭生活”主要指超出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的情形。

“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主要指债权人应当提出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4、“夫妻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超出日常家庭生活+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例如: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夫妻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超出日常家庭生活+债权人不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债务。

不赘述。

三、信贷小贴士

坚持“共签”原则。

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业务经理应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虽然要求夫妻“共债共签”可能会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响,适当增加交易成本不仅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还可以减少事后纷争,从根本上提高交易效率,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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